湾沚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方案全文

导语 湾沚区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湾沚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明确保障性住房使用范围、(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补助)申请条件及受理程序。

  关于进一步完善湾沚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提高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率,确保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使用合理、资源配置高效、物业管理到位、管理运营可持续,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完善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芜市建[2013]115号)文件精神,遵循“应保尽保、并轨使用、租补分离、先租后补、租售并举、市场运营”的工作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保障性住房使用范围

  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对象是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2014年度县区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线为家庭人均月收入930元以下,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线为家庭人均月收入2000元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二、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

  根据省政府《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文件规定,为达到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杜绝虚假现象的产生,县公安、财政、民政、房管、人社及湾沚镇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保障对象申请租赁补贴或者租金补助以及复核时,民政局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派出所负责出具申报家庭成员信息和车辆信息材料;房管局负责出具申报家庭房产登记信息材料;人社局负责出具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收入信息材料;财政局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贴;发改委、审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统筹调剂保障性住房房源

  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人社局、建委及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年度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工作计划,在每年年初向县宜居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用房总量需求,由县宜居公司负责调剂安排房源。

  县保障办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要明确待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地址、套数、户型、租金、周边配套等)、分配对象、分配方式、申请条件以及分配程序等,体现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一)申请条件

  1、租赁补贴

  (1)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常住户口满一年,且实际居住同一户内;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930元以下。

  2、实物配租

  (1)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区居民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常住户口满一年,且实际居住同一户内;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

  3、租金补助

  (1)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区居民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常住户口满一年,且实际居住同一户内;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930元以下;

  (4)已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并按时交纳租金。

  (二)受理程序

  1、租赁补贴

  申请人携带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孤、老、病、残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民政部门认定),至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住房保障受理平台申请。

  2、实物配租

  (1)申请人携带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孤、老、病、残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等材料前往县保障办受理平台申请。

  (2)开发区企业到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平台申请;

  (3)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到人社局受理平台申请;

  (4)开发区以外的企业携带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社保机构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到县保障办受理平台申请;

  3、租金补助

  申请人携带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孤、老、病、残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民政部门认定)、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及租金缴付凭证,至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住房保障受理平台申请。

  四、推行租补分离、先租后补制度

  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为6元/平方米,保障对象申请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可到县保障办、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人社局申请,符合租金补助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后,可凭租金交付证明向户籍所在社区申请租金补助,由湾沚镇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保障资格和租金补助标准进行审核、公示后,报县保障办审批备案。

  租赁补贴、租金补助标准

  1、租赁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按保障面积与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之差发放:租赁补贴(元/户、月)=(保障面积-现自有住房面积)×补贴标准。

  其中:保障面积=保障标准(15㎡/人)×家庭人口数;

  补贴标准: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

  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

  2、租金补助标准: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其家庭收入不同,对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发放租金补助。

  月租金补助金额=(家庭实际配租面积-现自有住房面积)×租金标准×补助系数

  (1)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补助系数为0.85;

  (2)符合城镇低收入标准而不享受低保待遇家庭,补助系数为0.8.

  五、实施租售并举制度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持有数量、满足保障需求的情况下,县建投公司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保障性住房出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向承租人出售。出售价格,由县人民政府参照同时期同地点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承租人可以购买全部产权,也可以购买部分产权。

  六、健全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制度

  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民政、人社、镇政府及社区等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调整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租金补助的依据。

  (一)实行动态管理,对死亡、购房、退休、户口迁出本县、收入超标、已拆迁安置的原保障对象,建立退出机制,不享受租赁补贴和租金补助。

  (二)建立住房保障资格抽查制度,采取定期入户调查、社区访问以及信息比对等方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人口变化等情况,将其作为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或租金补助调整的依据,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

  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县宜居公司负责。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纳入湾沚镇安置小区统一管理,费用由县宜居公司承担。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业主负责的事务,由承购人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物业服务费用,主要通过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物业服务费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取得的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商业、公共设施的运营收入,扣除维修费用后按一定比例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用。

  八、建立健全目标责任管理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整合现有人员编制资源,加强住房保障部门、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人社局、民政局及各镇基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搭建住房保障受理平台,落实专项工作经费,配备必要设备设施。各相关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工作队伍稳定性。县建委会同财政、物价、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等方面开展定期监督监察,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完善奖惩机制。

  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方案发布前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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