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助企开门红鼓励企业稳岗增岗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导语 芜湖市助企“开门红”鼓励企业稳岗增岗政策实施细则发布,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工作职责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芜湖市助企“开门红”鼓励企业稳岗增岗政策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实施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芜湖市助企“开门红”若干政策》(芜政办〔202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惠企增效力度,助力企业实现“开门红”、确保“全年红”,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领对象

  招用新员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我市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工主体)。

  二、补助标准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助。

  三、申领条件

  (一)我市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工主体)为新员工购买职工养老保险,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含)以上;

  (二)新员工指初次(初次指新员工之前在我市无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记录)在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且在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时间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四、申领材料

  (一)《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助申请表》;

  (二)新员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获取,无须申请人提供;

  (三)为我市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劳务派遣等服务且作为新员工参保单位主体的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时需提供用人单位确认函。

  五、申领拨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企业税务主管机关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

  (二)人社部门受理企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市公共就业人才中心汇总、统计、备案。

  (三)审核结果对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

  本政策与省市其他政策有重复或交叉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按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规定的比例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分级承担。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工作职责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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