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芜湖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缓缴+贷款逾期)

导语 芜湖发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政策涉及公积金阶段性缓缴、贷款、职工租赁提取等方面。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 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经研究,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阶段性缓缴政策

  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与职工充分协商,制定缓缴及补缴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可以向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缓缴期间,不对缓缴单位作欠缴处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恢复缴存,并按补缴方案进行补缴。今年以来中心已批复缓缴申请的单位,实行免申即享,缓缴期顺延至2022年12月。

  2022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进城务工农民等灵活就业人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行免申即享,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在此期间,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愿缴存者应于2023年1月起恢复正常缴存。

  二、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2022年4月至12月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作逾期处理期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

  三、保障职工租赁提取需求

  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每月最高提取限额未婚的提高到1000元/月、已婚的提高到2000元/月。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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