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筑梦春谷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

导语 南陵县“筑梦春谷”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发布,南陵县企业新引进的E层次及以上层次人才在购房前,可享受每月800元的租房补贴,最长补贴期限36个月。

  南陵县“筑梦春谷”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根据《关于实施“筑梦春谷”人才发展计划的意见(试行)》(南发[2021]24)文件精神,2021年7月30日(含7月30日)以后,我县企业单位:新引进的E层次及以上层次人才(以下简称:新引进人才);经市、县“一事一议”认定的相应层次人才(以下简称:“一事一议”人才)。

  二、支持政策

  1、对企业新引进的E层次及以上层次人才在购房前,可享受每月800元的租房补贴,最长补贴期限36个月,期间入驻县人才公寓的,不再享受。

  “一事一议”人才与“新引进的E层次及以上层次人才”享受本细则同等相应补贴政策。

  2、租房补贴按月享受,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当月按月合计兑付,后续补贴按月复核兑付。

  租房补贴时间:新引进人才按人才引进之日(以县委人才办发放的“人才证书”标示的引进日期为准)的当月开始计算;“一事一议”人才自认定之日的当月开始计算。申请人因“人才证书”、“一事一议”动态管理调整为F层次及以下层次或清退的,此前已兑现的租房补贴不需退还。

  3、申请人入驻县人才公寓的、正在享受公租房补助或租赁补贴的,不再享受此项租房补贴。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新引进人才、“一事一议”人才,以取得县委人才办发放的“人才证书”或人才认定相关证明为准。

  2、申请人在我县就业服务,按规定缴纳企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并持续缴费(新引进的C层次及以上层次人才以“人才证书”视同)。

  3、申请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无“自住房”。未婚的本人名下无自住房产;已婚的须申请人、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无自住房产。

  四、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提出申请

  1、申请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具《南陵县“筑梦春谷”人才租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相应申请信息,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在职在岗及申请等情况予以核准(详见《审批表》);县人才集团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初审材料后出具受理单。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未婚的提供单身承诺书(原件,以受理时点为准并在申请时当场签名),已婚的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及户口簿;

  (3)申请人取得的“人才证书”或人才认定相关证明;

  (4)申请人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原件,在我县按规定参加企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并持续缴费的记录);

  (6)申请承诺书。(原件,申请时当场签名)

  上述提供的材料未注明原件的均需提供复印件,受理人应查验原件后在所收复印件上确认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2、审核发放

  (1)审核。县住建局(房管处)负责按申请条件函询有关单位核实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不符合的退回处理。

  (2)发放。县住建局(房管处)负责对审核通过的,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发放金额及名单,函由县人才集团负责兑付;公示有异议的,退回重新处理。

  (二)后续租房补贴兑付

  申请人后续租房补贴兑付,无需再次申请、提供资料,由县住建局(房管处)负责函询复核(其中“人才证书”复核,以函询县委人才办回复的时点状态为准),对通过复核的按申请程序并按月核算兑付,对未通过复核的停止兑付。

  五、其他规定及事项

  1、县人才集团负责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并初审材料后出具受理单,以及补贴兑付等工作;在每期资金发放后,应及时将申请人补贴兑付信息反馈至引进单位、县住建局(房管处)等相关单位,以便日常管理。

  各引进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在职在岗等情况予以核准,并在兑现租房补贴后进行日常动态管理,若发现有离职等异常情况的及时函告县人才集团、县住建局(房管处)。

  县委人才办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函复对申请人“人才证书”的复核函询。

  县人社局(社保中心)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函复对申请人在我县参加企业单位职工保险缴费的复核函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函询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住房状态)”。

  县住建局(房管处)负责对申请人在我县购房情况进行复核,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确定发放金额及名单。并负责本细则实施的各项工作开展及管理。

  2、对申请条件的核实(复核)结果确认:名下“自住房”,以县住建局(房管处)在“房地产交易信息系统”中查询购房(商品住房)记录结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住房状态)”为准;“人才证书”,以函询县委人才办函复的结果为准;社保缴费,以函询县人社局(社保中心)比对出具的记录或函复结果为准。

  申请人“提出申请”兑现租房补贴后,在补贴兑付的期限内,本细则施行期限调整或结束不影响后续租房补贴的复核兑付。

  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申请:

  ①申请人变更在我县就业服务单位的;

  ②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后,重新创业或在我县其他单位就业的;

  ③申请人申请租房补贴未通过,或在后续租房补贴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停止兑付的。

  4、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请资格,依法追缴补贴资金,视情节计入诚信档案:以在申请租房补贴过程中,有不诚实守信或恶意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的行为,在“信用中国(安徽.芜湖)网站”上通报公示,或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计入诚信档案。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按《关于实施“筑梦春谷”人才发展计划的意见(试行)》(南发[2021]24)文件执行,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点击查看原文及附件下载

  1、《南陵县“筑梦春谷”人才租房补贴申请审批表》.doc

  2、申请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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