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芜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利息补贴规定解释全文

导语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利息补贴相关规定的解释》,自2023年11月7日起执行。

  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利息补贴相关规定的解释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提高利息补贴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切实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现对《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实施办法》(房金委〔2018〕6号)及其他有关利息补贴的相关规定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利息补贴对象为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份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含首套住房贴息贷款和改善性住房贴息贷款)的借款人。

  第二条 每年度利息补贴的计算期间为:从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止。

  第三条 利息补贴条件的认定

  (一)贴息贷款借款人在每年利息补贴计算期间公积金缴存均为正常、连续且已缴存至当年9月份及以上的(缴存单位已被批准缓交的除外),即认定为符合当年贴息条件,准予贴息。

  (二)贴息贷款借款人在贴息贷款结清前,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均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可享受贴息贷款的利息补贴政策。

  1.借款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2.已办理退休手续,可提供退休相关证明材料的(需到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已在异地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有效查询的。

  (三)贴息贷款借款人为我市个人正常缴存户的,在每个利息补贴计算期间年度内,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累计不超过3个月(含),并于该利息补贴计算期间申请补缴且已入账(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视为其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准予贴息;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累计超过3个月,即使补缴公积金,本年度也不予贴息。

  (四)贴息贷款借款人为单位正常缴存职工的,因工作单位变动,若其原缴存单位与新缴存单位(含个人缴存转为单位缴存)公积金缴存中断2个月(含)以内的,视同其公积金缴存状态为正常、连续,准予贴息。

  (五)贴息贷款借款人死亡的,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间内,且主贷人以及房屋产权未发生变更的条件下,经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申请,并提供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可准予贴息。

  第四条 贴息贷款借款人因离职等原因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在我市申请个人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办理程序参照“芜湖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贴息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至贴息贷款结清当月的,利息补贴均支付到该贴息贷款结清日止。

  第六条 本解释的最终解释权归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七条 本解释自2023年11月7日起执行,原《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利息补贴相关规定的解释》(房金中心〔202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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