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且至少一名成员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三年以上;
2、家庭现有住房(指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不含15平方米);
3、已领取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芜湖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已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贴一年以上。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签名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全体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已婚申请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其中离婚的,还应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4、申请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包括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租用公房凭证》;原住房已拆迁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