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生育津贴是怎么发放的?

导语 芜湖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申报次月,一次性先行发放产假以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后期按月发放至参保职工社保卡金融账户。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详见正文。

  一、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1、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申报次月,一次性先行发放产假以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后期按月发放至参保职工社保卡金融账户。用人单位停止缴纳职工医保的,从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生育津贴。

  2、参保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从欠费次月起停止发放生育津贴:

  (1)参保单位连续欠费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可从补足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生育津贴,按月顺延发放。

  (2)参保单位欠费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欠费期间的生育津贴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

  3、用人单位因瞒报工资总额或其它原因导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补齐。

  4、参保女职工在生育待遇享受期间,在省内转移参保关系并连续缴费的,按当月参保次月享受待遇的原则,在原参保地缴费的次月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原参保地负责,之后的生育保险待遇由新参保地接续承担。

  二、生育津贴计算方式

  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时间内,参保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停发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女职工妊娠4个月(不含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15天;

  (二)女职工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不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

  (三)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假98天,剖宫引产的,产假增加15天;

  (四)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的,产假158天。剖腹产的,产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由财政部门全额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停发,生育津贴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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