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新市民等群体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导语 我市新市民、进城农民、城市公共服务人员、具有我市户籍的多子女家庭以及换购住房的市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来啦,详见正文。

  芜湖市新市民等群体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房地产决策部署,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群体发放购房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容

  1. 补贴对象:我市新市民、进城农民、城市公共服务人员、具有我市户籍的多子女家庭以及换购住房的市民。

  2. 申请时间:自2024年5月3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3. 适用范围:2024年5月3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在我市市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住房),并同步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时间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4. 补贴标准:给予我市新市民、进城农民、城市公共服务人员及具有我市户籍的多子女家庭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给予售出我市市区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卖旧买新)的购房人,或在我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年内售出市区原自有住房(以下简称买新卖旧)的购房人总房价1%的购房补贴。

  以上补贴不叠加享受,同一套房屋仅接受购房人其中一人的一次性申请,总房价以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实际网签备案价格为准,单套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补贴范围

  1. 新市民是指申请补贴时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

  2. 进城农民指由我市农村进入市区的各类群体。

  3. 城市公共服务人员指我市环卫从业人员、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教育行业从业人员、卫生行业从业人员、公共安全从业人员、公共管理从业人员等。

  4. 本市户籍多子女家庭指夫妻双方中至少一方取得我市户籍,且当前家庭按国家政策已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其中有未成年子女);有离异婚史的,以抚养权核计二孩、三孩。

  5. 卖旧买新是指在2024年5月3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先出售我市市区自有住房(以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日期为准),而后在2024年5月3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在市区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6. 买新卖旧是指在2024年5月3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在我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而后在2024年5月3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售出市区原自有住房(以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日期为准),自有住房不含上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

  7. 补贴对象需为自然人。

  三、补贴规则

  (一)新市民、进城农民、城市公共服务人员及我市户籍的多子女家庭

  1. 申请人需在网签合同签订后向房屋所在区、开发区经办部门提交购房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全款发票;

  (4)个人承诺;

  (5)新市民需提供非芜湖市居民户口簿或迁入芜湖市不满三年的居民户口簿;进城农民需提供芜湖市农村居民户口簿或相关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权证、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城市公共服务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或单位证明;我市户籍多子女家庭需提供我市居民户口簿、多孩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

  (6)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 各区、开发区经办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3. 购房补贴审核于申请提交后30日内完成,审核结果在各区、开发区官网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经办部门协调各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完成资金发放。

  (二)换购住房市民

  1. 卖旧买新申请人需在新购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合同签订后(买新卖旧申请人需在原自有住房产权转移登记后),向房屋所在区、开发区经办部门提交购房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新购新建商品住房需提供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全款发票;

  (3)已出售自有住房需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转移登记证明;

  (4)个人承诺;

  (5)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 各区、开发区经办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3. 购房补贴审核于申请提交后30日内完成,审核结果在各区、开发区官网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经办部门协调各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完成资金发放。

  (三)其他

  申请人所购房屋为以下三种情形不享受相应政策:

  (1)购买商业、办公或仓储等非住宅用房;

  (2)购买拆迁安置商品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政府限价回购房、定向销售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

  (3)购房人于2024年5月30日(含)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在购房补贴实施期限内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再次在本项目重新签订(变更)购房合同的。

  四、资金保障

  补贴资金由市、区级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各区、开发区先行支付,市财政局与各区、开发区财政局进行资金结算。

  五、相关事项

  1. 各区、开发区负责明确具体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负责购房补贴的审核、兑现工作。

  2.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如发生退房,则视为放弃相关补贴,退房前申请人需将享受的购房补贴款退回各区、开发区经办部门指定账户。

  3. 购房人如出现作弊违规套取补贴的行为,将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退回已取得的购房补贴款,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 购房人申请享受本政策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再叠加享受人才安居保障补助、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企业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及房票政策等。

  5. 本通知自2024年5月31日起执行,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芜湖市房地产稳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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