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导语 芜湖女职工生育津贴按参保女职工所属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芜湖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领取条件
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和生育津贴;参保后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的,从缴费次月起仅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
用人单位在为参保职工办理新增参保时补缴的往期职工医保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月数累计。
注意事项:
1、我市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下同)的单位参保职工,流动到我市另一用人单位参保时,且缴费不中断的,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2、长三角区域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3个月内在我市用人单位接续职工医保的,统筹区外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缴费中断超过3个月,在我市用人单位接续职工医保的,统筹区外缴费年限不连续计算。
领取标准
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时间内,参保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停发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女职工妊娠4个月(不含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15天;
(二)女职工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不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
(三)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假98天,剖宫引产的,产假增加15天;
(四)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的,产假158天。剖腹产的,产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由财政部门全额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停发,生育津贴不予发放。
申请流程
企业单位参保女职工:分娩或实施计生手术时,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结算,生育津贴通过“免申即享”自动按月核发。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需提供相关材料向单位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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