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导语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进一步提振消费,更好满足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如下: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一、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将我市首次贷款最高额度从 “单人50万元、家庭70万元”上调至“单人70万元、家庭90万元”;二次贷款最高额度从 “单人40万元、家庭60万元”上调至“单人60万元、家庭80万元”。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规则。一是“还款能力系数”从“0.5”调整为“0.6”;二是“缴存时间倍数” 从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内(含1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0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5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缴存时间倍数为20倍”调整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内(含1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5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缴存时间倍数为20倍”。设定保底可贷额度40万元。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缴存人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自开具契税完税证明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发票之日起,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税费总额。
四、支持缴存人共济使用贷款额度。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除了可与其配偶合并计算可贷额度,还可共济使用双方父母及子女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总计不超过我市最高贷款额度;参与可贷额度计算的共济人,在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可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偿还所购房屋的贷款,但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也不得再次向他人提供共济额度。
五、支持改善性自住住房需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方式。缴存人家庭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在购房区域内经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的(不含“商转公”贷款),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六、支持缴存人参与我市房屋“以旧换新”。
1.参与“以旧换新”活动购买新建商品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我市缴存人,在未达到我市最高贷款额度的情形下,可自愿同步申请办理一次公积金补缴业务,以提高可贷额度。
2.参与“以旧换新”活动购买存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和配偶公积金用于支付此套购房款。
3.降低参与“以旧换新”活动购买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20%;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由现行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30%。
本政策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其中四、五、六项政策为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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