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芜湖汽车置换补贴政策

导语 想换车,机会来了!汽车不用报废,也能拿到补贴了,《安徽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日前正式上线!最高补贴18000元!

  2024芜湖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同时新购燃油乘用车新车或新能源乘用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的,按新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价格(不含税)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新车价格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燃油乘用车补贴6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9000元;

  新车价格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0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3000元;

  新车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5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8000元。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用完即止。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注册登记时须挂新能源汽车号牌。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登记的乘用车在安徽省内发生所有权转移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安徽省内购买新车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地不限)。

  第三条 转让旧车、新购车辆的个人消费者须为同一人,且旧车、新车均须为非营运性质。其中,旧车须在本细则印发之日前登记在消费者本人名下,新车须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四条 个人消费者每转让一辆旧车并购买一辆新车,可享受一次补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与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间,通过省服务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账号信息,旧车车辆识别代号、旧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含旧车转让、新车注册)、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转让车辆、新购车辆无先后顺序要求。

  第六条 各市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各市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在系统退回时应同时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消费者通过省服务平台查询审核进度。

  第七条 各市商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同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各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商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兑现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八条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9:1的原则共担。

  第九条 2025年1月20日前,各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完成补贴资金清算,报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开展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不得要求消费者在特定汽车销售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让旧车、购买新车,不得另行设定具有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各市设立汽车置换更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解释,并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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