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芜湖鸠江区禁燃烟花爆竹通告

导语 2023年1月6日,鸠江区人民政府发布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场所、及相关处罚规定,详见正文。

  鸠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加美好。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鸠江区江南片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鸠江区江北片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各级政府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

  (七)防护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

  四、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烟花爆竹燃放后,燃放者应当及时清扫燃放产生的纸屑、灰渣等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抛洒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八、各镇街(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主动予以制止并配合主管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鸠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芜湖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禁放】可获芜湖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各区县禁放区域·时间·违规燃放处罚,举报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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