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芜湖医保分为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两者的医疗机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皆有所不同,具体报销比例详见正文!
【2025芜湖医保报销待遇一览】
一、门诊报销待遇
居民医保:
1.基层普通门诊
在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60%,年度报销限额150元(含一般诊疗费)。
2.“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
未达到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的“两病”患者,在市域内选定的可通过省、市药采平台配送药品的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50%,年度报销限额高血压350元/人、糖尿病350元/人、同时患有两种疾病500元/人,“两病”报销限额含普通门诊报销限额。 3.意外伤害门诊 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大学生)、18岁以下未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在校居民,发生无他方责任人意外伤害的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60%,年度报销限额1000元。 4.大额门诊 城乡居民大额门诊医药费用,年度起付线2000元,统筹基金报销25%,年度最高限额1万元。
职工医保:
职工普通门诊:职工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400元;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60%、50%,退休职工分别为70%、60%;年度报销限额在职职工为2000元、退休职工为3000元。
二、住院报销待遇
居民医保
在各级具有住院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年度报销限额为30万元。
职工医保
在各级具有住院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年度报销限额为20万元。
三、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报销待遇
(一)、病种范围
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83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标准,具体可在“芜湖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慢性病专题”专栏中查询病种认定标准
(网址:https://ybj.wuhu.gov.cn/ztzl/mxbzt/index.html)。
(1)病种分类 我市根据病种性质、治疗费用等,结合基金收支情况及临床专家意见,将门诊慢特病病种分为普通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
(二)、门诊慢特病待遇
居民医保
职工医保
(三)、门诊慢特病申请及结算流程
四、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大病保险不区分病种,无需单独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均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无需另外申请,可在医院直接结算。
(一)普通人群
(二)困难人群
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起付标准较普通人群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三)罕见病人群
对于国家《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第二批罕见病目录》中收录的部分罕见病病种,目前特殊治疗药品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罕见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或有临床循证医学证据的门诊或住院合规罕见病药品费用,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单行支付。
五、生育保险
居民医保
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顺产1600元、剖宫产2400元。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分娩时有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的,按照普通住院政策保障,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职工医保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合并实施,其中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补助和生育津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为生育补助金)。
一、单位参保职工
用人单位新参保女职工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不含补缴)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和生育津贴;参保后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的,从正常缴费次月起仅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从正常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标准和女职工相同。
(一)生育医疗补助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定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1、生育医疗补助标准:
①女职工妊娠4个月(不含4个月)以下流产600元/人次;
②女职工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不含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800元/人次;
③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3000元/人次;剖宫引产4500元/人次;
④自然分娩3000元/人次;剖宫产4500元/人次;
⑤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100元/人次;
⑥绝育手术1000元/人次;
⑦复通手术1500元/人次;
⑧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产前检查700元/人次。
2、女职工生育医疗补助持卡结算参保女职工怀孕后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分娩时可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结算,直接享受生育医疗补助待遇。
(二)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标准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1)生育津贴天数:
①女职工妊娠 4 个月以下(不含4个月)流产的,产假15 天。
②女职工妊娠 4 个月以上(含4个月) 7 个月以下(不含7个月)流产、引产的,产假 42 天。
③女职工妊娠 7 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产假 98 天,剖宫引产的增加 15 天。
④女职工妊娠 7 个月以上分娩的,产假 158 天;剖宫产的增加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
(2)生育津贴标准按参保女职工所属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没有缴费的,按当年已缴月份计算月平均缴费基数。
(3)参保女职工在连续缴费期间或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更换用人单位参保的,生育津贴的标准按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4)由财政全额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停发,生育津贴不予发放。
2、生育津贴“免申即享”企业单位的参保女职工分娩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结算后,生育津贴无须申报,可通过“免申即享”自动按月核发。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院持卡结算后,需提供相关材料向单位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
(三)窗口经办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和未持卡结算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向单位所属经办窗口提供如下材料申报:
(1)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所需材料: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产检病历及分娩出院记录;
(2)生育医疗费报销所需材料: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出院记录;
(3)计划生育医疗费报销所需材料: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门诊提供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住院提供出院记录;
(4)生育津贴申报材料: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门诊提供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住院提供出院记录。备
注:(1)一次性申报多项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材料可合并提供一份即可;(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若户籍为外地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未参保证明;(3)当年费用不得迟于次年12月31日前申报。
二、职工医保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
(一)生育医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按照我市现行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
(二)生育补助金灵活就业人员分娩的,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标准为: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30天×98天。
灵活就业人员妊娠7个月(不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芜湖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医保】可获芜湖医保缴费基数,报销待遇(门诊+住院等),医保中心地址·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