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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个人消费者旧房装修购置所用物品和材料补贴实施细则》

导语 为促进我市城镇老旧住房装修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持续释放投资消费潜力,芜湖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芜湖市个人消费者旧房装修购置所用物品和材料补贴实施细则》。

  芜湖市个人消费者旧房装修购置所用物品和材料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6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29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5年个人消费者旧房装修购置所用物品和材料补贴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25〕3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范围主要是对2020年1月1日前竣工验收合格的芜湖市个人城镇住房进行装修所购置的物品和材料,且购置物品和材料行为发生在2025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期间

  本细则所称个人城镇住房,是指在城镇(建制镇)国有土地范围内,有合法产权、需要装修改造的住房。

  危房、违建、待征拆和已按照《芜湖市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实施细则》(芜市建函〔2024〕131号)享受过住房装修补贴的房屋,不在此次补贴范围内。

  第二条 补贴的物品和材料包括饰面砖(含石材)、板材(含踢脚线、石膏线)、集成吊顶(不含电器设备)、门窗(不含智能门锁)、定制柜、墙纸(布)、涂料(含油漆)。

  第三条 个人消费者旧房装修购置所用物品和材料应当遵循“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上述物品和材料的,按照不高于实际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和优惠后的价格)的15%进行补贴(不包含人工费),每位消费者且每套房最多可补贴1次,不超过2万元。

  第二章 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申请个人消费者旧房装修购置所用物品和材料补贴的申请人应为房屋产权人,并与发票抬头主体、补贴接收主体相一致。

  第六条 申请人在装修正式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后,应通过“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好房子”模块中的“旧房装修补贴”小程序(https://sit.idpdev.ahzwfw.gov.cn/mobile/#/pages/decoration/form?id=)向房屋所在地的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补贴资金总量控制,按照补贴标准,实行先申先得的原则,用完即止。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旧房装修补贴”小程序提交芜湖市个人消费者旧房装修购置所用物品和材料补贴申请时,应根据小程序指引提供以下基本信息及材料:

  (一)产权人身份证;

  (二)产权人银行账号;

  (三)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

  (四)装修内容清单;

  (五)装修物品纸质发票原件扫描件或电子发票(发票开具时项目名称需要填写规定内的品类目录及具体物品名称,也可写在备注区域,比如饰面砖-卫生间地砖);

  (六)支付凭证(支付凭证金额需与发票金额一致。收款主体与发票开具主体需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供情况说明,见附件1);

  (七)装修改造过程现场照片;

  (八)申请补贴承诺书(系统自动生成,点击确认即可);

  (九)产权人手持身份证照片。

  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发票开具时间应在2025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期间。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申请信息的审核部门,收到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对申请提交的装修改造情况、物品材料购置情况进行实地核验。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补贴信息应真实、完整。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申请人应及时补正信息,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信息不真实的,驳回申请。

  第十条 经信息审核、实地核查,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本部门官方网站对补贴发放申请审核通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3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信息进行汇总,并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补贴资金额度用完即停止兑付,以政府官网发布的停止兑付公告为准。补贴资金兑付按照信息的提交时间,先到先得,有补正信息的以首次提交时间为准。对公示结束的申请,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到位。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补贴申请人和相关发票开具主体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政策的宣传,引导申请人用好国家资金补贴政策。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国家及省政府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应以国家及省政府新出台的政策为准。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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