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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基础人才购房补贴注意事项

导语 经芜湖市住建局研究,现将《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基础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下发。注意事项请见正文。

  1.需退回补贴资金的申请人视为已享受该政策,补贴资金应退未退人员在补贴资金全额退回前不得办理退房、合同变更及产权转移登记。

  2.本细则中所涉及的补助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与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按4:6比例分担(如申请人所在企业纳税地与购房地不一致,市级承担40%,两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各承担30%);市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5:5比例分担(如申请人所在企业纳税地与购房地不一致,市级承担50%,两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各承担25%)。

  3.市人才发展集团会同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自规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将芜湖紫云英人才服务平台与婚姻登记、社保、职业资格、高层次人才补贴审批、房地产交易与登记平台等系统进行连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完成信息传输和审核(平台系统未实现对接的,暂采取线下形式进行信息传输和审核),并通过接口将芜湖紫云英人才服务平台上发放或退回补贴的状态及时传输至房地产交易与登记平台,系统自动实行或解除房屋交易与登记限制。

  4.自网签合同签订之日起6年内申请人不得办理退房及除配偶外的合同变更或产权转移登记。

  5.购房补贴只可享受一次,已享受过人才购房补助等同类型财政补贴政策的人才不再享受该政策(多个政策均在申请过程中未实际兑付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一个政策进行申请)。已享受青年英才租房补贴的,在首期兑付时予以扣减。

  6.申请人所购房屋需为个人独有或夫妻共有,其中,夫妻婚前以共有人身份购买的房屋仅接受夫妻双方其中一人的申请,不叠加享受政策(未申请一方视为共同享受),且申请时需提供婚姻证明;夫妻婚后以共有人身份购买的房屋可以共同申请,但需同时提交申请,否则无法享受叠加。

  7.本通知自2025年11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两年。原《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芜市建〔2024〕33号)执行至2025年11月8日,在原文件实施期间已申请或已审核通过的人才仍按照原文件享受相应政策。

  8.该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形,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相关部门会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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