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发放购房贷款利息补贴和企业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导语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发放购房贷款利息补贴和企业购房补贴,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详见正文。

   芜湖发放购房贷款利息补贴和企业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房地产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发放购房贷款利息补贴和企业购房补贴,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发放购房贷款利息补贴

  (一)补贴对象

  1.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以合同首次网签时间为准),在我市市区(不含湾沚区、繁昌区,下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我市申请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下同 )的购房人(限自然人)。

  2.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在我市市区购买二手住房(前提是原二手住房产权人须在上述时间在我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网签合同),并在我市申请按揭贷款的“买旧”购房人(限自然人)。

  (二)补贴标准

  给予购房人每年贷款利息50%的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万元,自办理完成不动产权证书起分年度兑现,补贴期限36个月(自放贷首月计算,若期间发生提前还款的,按照实际还款周期计算)。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与受理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在办理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且在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满12个月后,线上进行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买旧”购房人需在办理完成二手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满12个月,且原二手住房产权人办理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线上进行申请。目前申请平台正在开发中,预计2025年12月底前上线,届时将公布具体操作流程。具体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已婚的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和夫妻双方身份证;房屋为共有的,需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身份证);

  (2)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卡(用以发放购房贷款利息补贴);

  (3)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4)所购房屋网签合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5)系统无法直接获取还款利息明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满12个月的利息明细(需加盖贷款银行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章);

  (6)申请承诺书(个人);

  (7)“买旧”购房人需提供原二手住房产权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证明材料;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审核。申请人在线上申报后,市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网签合同备案信息,并开展购房补贴或补助政策查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人所购房屋公积金贷款利息支付信息;人民银行芜湖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芜湖监管分局负责指导各金融机构提供申请人所购房屋商业贷款利息支付信息。

  3.公示。由市住建局负责汇总拟补贴对象名单,并每季度在市住建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享受补贴。

  4.资金兑付。由市住建局将公示后的发放名单函告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2:8比例分担,各区先行支付,市财政局与各区、开发区财政局进行资金结算。

  5.后续年度兑付。系统可以直接获取还款利息明细的申请人后续年度无需申请,系统无法直接获取还款利息明细的申请人后续年度仍需线上提交申请。贷款满24个月后兑付第二年度的贷款利息补贴,贷款满36个月后兑付第三年度的贷款利息补贴。

  如首次申请时购房人已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满24个月的,则首次兑付24个月的购房贷款利息补贴;已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满36个月的,则首次兑付36个月的购房贷款利息补贴,后续年度不再兑付;期间发生提前还款或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的,按照申请人实际还款周期兑付。

  二、发放企业购房补贴

  (一)补贴对象

  1.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企业在我市市区购买居民原有二手住房,居民在上述时间内又在我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网签合同的,给予企业购房补贴。

  2.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以合同首次网签时间为准),企业购买我市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签订网签合同且用于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员工宿舍等的,给予企业购房补贴。

  (二)补贴标准

  1.给予企业购买二手住房总房款(以网签合同标示金额为准)3%的补贴,上限不超过3万元/套。

  2.给予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总房款(以网签合同标示金额为准)3%的补贴,上限不超过3万元/套。

  (三)申请程序

  1.申请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企业需在办理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购买二手住房的企业需在办理完成二手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且原二手住房产权人办理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向各区、开发区经办部门进行申请,提供以下资料(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1)《企业购房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房屋为法人共有的,需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营业执照);

  (3)申请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以发放购房补贴);

  (4)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5)所购房屋网签合同;

  (6)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员工宿舍等的,需提供证明材料及申请承诺书(企业);

  (7)企业购买居民二手住房的,需提供原二手住房产权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证明材料;

  (8)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审核。各区、开发区经办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员工宿舍等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后期房屋用途。

  3.公示。各区、开发区经办部门将拟补贴对象名单报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负责汇总,并每季度在市住建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享受补贴。

  4.资金兑付。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2:8比例分担,各区先行支付,市财政局与各区、开发区财政局进行资金结算。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所购房屋为以下三种情形不享受上述购房贷款利息补贴和企业购房补贴:

  1.购买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

  2.购买新建的拆迁安置商品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政府限价回购房、定向销售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

  3.2025年7月1日前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在本政策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又在原项目重新签订(变更)购房合同的。

  (二)申请人如出现作弊违规套取补贴的行为,将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退回已取得的购房补贴款,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企业购买房企新建商品住房且用于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员工宿舍等的,如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之日起5年内上市交易需按承诺退还补贴资金,本级、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同一套商品住房仅接受购房人其中一人的一次性申请。

  (五)购房人申请享受本政策的商品住房,不再叠加享受人才安居保障补助、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企业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购房联动消费券等购房补贴或补助政策。

  (六)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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